(2017年3月27日 沪大科创〔2017〕005号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力培育适宜科技创新创业的文化土壤,激发创新创业潜能,推动高校创新成果与技术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的指导下,负责《上海市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研究生计划》)的出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筛选
第三条 《研究生计划》每年举办一期;有志于创业的本市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有创业项目的,均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优先录取承担应用开发科研项目或者可转化科研成果的创业项目申请人。曾参加过《研究生计划》培养的不得重复申报。经创业基金会认可,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可将申请人范围扩大至在校高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 由各高校负责组织申报和初筛,创业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评审筛选,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即入选成为《研究生计划》培养学员。
第三章 培养与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计划》每期培养期为六个月;培养方式侧重以实际创业的形式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创业基金会通过“创星孵化营”等方式加强学员与之相关的创业培训与实践,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六条 《研究生计划》学员应按规定要求参加创业培训及各类创业活动。
第七条 培养期满,学员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经所在高校审阅提出意见后,相关材料送创业基金会。
第八条 创业基金会组织召开《研究生计划》创业项目专场评审会,邀请不同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创星一等奖”、“创星二等奖”、“不予资助”三个等级。对于获得“创星一等奖”、“创星二等奖”的创业项目,以发放奖创金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条 《研究生计划》实施经费由创业基金会按实列支,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使用包含学员培养成本、培训孵化费用及管理成本。《研究生计划》学员参加培养期满,以下情况可获得“创星奖”:
1、 学员已注册创业公司(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学员本人,下同)或在孵化期内注册创业公司的,如其创业项目经培养孵化后获得校方推荐,且在培养孵化期内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评审并通过天使基金资助立项的,其创业项目可获得“创星一等奖”3万元奖创金资助;
2、 学员已注册创业公司或在孵化期内注册创业公司的,如其创业项目经培养孵化后获得校方推荐,在培养孵化期内通过天使基金评审但未通过资助立项或者未通过天使基金评审的,其创业项目可获得“创星二等奖”1万元奖创金资助;
学员未注册创业公司或其创业项目经培养孵化后未获得校方推荐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计划》实行项目申请人制和项目经费申报制,涉及创业项目目标、项目计划期限、预算等内容,申请人申请时随申请材料报所在高校;培养期内如发生变动或因故终止培养计划的,学员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创业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培养计划执行不力的,创业基金会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创业基金会以适当方式通报所在高校。
第十三条 奖创金仅用于申请人创业项目研发及其创业公司经营,不得挪作他用。奖创金划入申请人创业公司账户,由创业公司开具合规发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确保其创业项目及创业公司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已提报所在高校或相关单位自行处理,创业基金会不承担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计划》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学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参与的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创业培训、走访调研、创业见习、创业项目路演,期间因创业团队或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计划》的指导单位为市教委,实施管理部门为创业基金会,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院(部)、创业基金会相关高校分会分别负责本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创业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