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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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9-07-13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至17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主要从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应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本二级学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审定学院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八)审定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组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并协助天游线路检测中心做好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六)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七)评选和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八)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不少于二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到会委员均应达全体成员的2/3以上)。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以放宽至63~65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凡二级学院负责人调整时,委员资格也随之自动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